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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特区伊宁园区推介会在南京举行
发布时间:2016-03-29 00:00:00,阅读次数:820 - 3月27日下午,新疆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特区伊宁园区(以下简称伊宁园区)在南京召开推介会,专题宣传霍尔果斯经济特区伊宁园区的发展优势和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广大商会企业投资者关注、选择和投资伊宁园区,南京市发改委领导和辽宁省政府驻宁办事处主任、山西省政府驻宁办事处主任及在宁部分商协会秘书长、企业家代表60余人参加了会议,江苏省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秘书长顾平应邀参加了会议。 推介会上,伊宁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刘书雷对园区的设立、地理位置、园区概况及水能、矿产、农业、畜牧、旅游等资源优势和交通、口岸市场等优势进行了重点介绍,对伊宁园区重点产业布局、招商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伊宁市层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推介。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以下简称伊宁园区)范围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主要包括在伊宁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机械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商贸物流、旅游资源开发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法人企业。第二条新建工业项目遵循自治区对伊犁生态保护的要求,入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环保要求:“三废”进行循环利用,排放必须达到自治区环保要求。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园区将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进行扶持。第三条新建项目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采取租赁厂房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参照伊宁市最低基准价格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落户伊宁园区的产业项目,经审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规定十条优惠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制造业投资优惠政策1、对符合伊宁园区鼓励类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社会拉动作用强的项目,伊宁园区组织综合评价并定义档次,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加大优惠扶持力度,统筹前期工作、按期开工、加快推进、提前投产、环保优先、促进就业等环节,按评价定义档次分别设定奖励标准进行兑现。伊宁园区以外建设的重大项目,伊宁市边合区可参考本款降低标准执行。(具体奖励参照基数、档次分类、评价方法、奖励比例另行制定细则)2、按期开工建设的伊宁园区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享受在伊宁市范围内配套商业用地优惠:投资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异地配置不超过30亩商业用地;投资1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的,异地配置不超过60亩商业用地;投资20亿元以上的,异地配置不超过100亩商业用地。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企一策。异地配置商业用地按照伊宁市商业用地保留底价挂牌。3、按期投产的伊宁园区鼓励类项目,企业享受2年期新购设备投资贷款贴息:生产设备投资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贴30%设备购置利息;1亿元以上的,补贴50%设备购置利息;涉及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设备投资额度予以贴息。以上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时须提供项目实际发生设备购置贷款利息合法票据,审核后兑付。4、对伊宁园区内增加值率高于40%的自由品牌工业企业,必须在疆外购置原料及产品运出抵达疆外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实际发生的运量,参照铁路运费给予3年内疆内运输距离20%的运输补贴。5、为支持入园企业发展,帮扶企业降低建设成本、解决流动资金瓶颈,园区可采取下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土地等资产入股措施进行扶持,与投资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建设和运作。合作公司存续期间,国有独资企业不参与乙方生产和经营管理,分红部分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可用作奖励(企业经营效益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在对企业扶持发展一定程度后,根据企业投资人需要,国有投资股份可随时退出。6、新办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从纳税年度计算,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办法1、在园区新设立符合银监会相关规定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按实收注册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按实收注册资本0.5‰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按实收注册资本0.3‰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园区第一次购买、租赁营业场所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在园区第一次购买、租赁营业场所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50元补贴;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在园区第一次购买、租赁营业场所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以上购买、租赁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3、新设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园区初期,园区按照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1.5倍资金量存入政府性存款;新设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入驻园区初期,园区按照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1倍资金量存入政府性存款;新设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入驻园区初期,园区按照注册实收资本不低于0.5倍资金量存入政府性存款。4、新设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股权托管等实体机构,自盈利之日起,园区参照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5年。第七条引入企业总部投资优惠办法1、园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伊宁园区设立全国性总部、省级总部、地区性总部,实现总部结算的,所设立总部适用伊宁园区税收优惠政策。2、在伊宁园区首开区注册成立总部办公、研发、结算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可自建总部(研发)大楼,用地规模控制在5-10亩,按园区规划严格进行设计和施工。3、具备总部结算功能的企业建设总部(研发)大楼,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按规划条件开工建设、三年内完工的,园区对总部(研发)大楼基础设施投资予以补贴:主体完工时补贴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5%;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再补贴基础设施投资总额5%。4、园区给予企业总部(研发)大楼建设贷款贴息扶持,根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贴息30%(政策期两年),并按企业总部(研发)大楼建设规模的20%异地配置商住开发用地。5、2013年园区首开区用于企业建设总部(研发)大楼的商业土地出让保留底价不低于30万元/亩。6、符合总部结算和注册资本金规模条件的企业,如在园区首开区内采取租赁方式解决办公场所并实现总部结算功能,经园区审核后,可适用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园区内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引进的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和补贴。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专项经费,一次性资助标准为5-20万元不等。第九条落户在伊宁园区的各类企业,企业非本市户籍的高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享受伊宁市市民待遇,解决其就医、子女入托、就学等问题;允许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企业生活基地,或申请购买伊宁市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申请套数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技术人员实际数量相对应。第十条伊宁园区准入条件,以及伊宁园区以外伊宁市主要园区准入条件,见附件。第十一条援疆类项目落户伊宁园区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园区积极为援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争取国家补贴资金,针对机械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纺织服装、高精模具、商贸物流等具体产业类型,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和奖励金额比例适当放大,进一步降低建设成本。在产业援疆企业就职的高级职称以上的特需人才,参照当年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全额奖励。第三章投资保障和经营环境第十二条伊宁园区内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套服务人马,由园区一名领导牵头成立服务专班。服务专班将负责帮助企业做好项目选址、项目评审、工商注册、环评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报批、“两证一书”的办理等工作。第十三条伊宁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已任何名义在园区内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收费、评比等活动,对确需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一年。执行期间,如因国家、自治区政策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中相关内容相抵触的,依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管委会附则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伊宁市各园区准入条件
序号
园区名称
准入产业
准入条件
优惠政策
1
伊
宁
园
区
高新技术产业、生物产业、机械装备制造、电子、新型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商贸物流、旅游资源开发等
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亩,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20%
根据项目档次对应土地出让金40%-100%比例,统筹设定前期工作、按期开工、加快推进、提前投产、环保优先、促进就业等奖项进行兑现。生产设备贴息,疆内运输补贴,总部大楼补贴,金融业补贴等。
2
合作区(含北山坡没电能源基地、苏拉宫工业园)
煤电、煤化工、新型建材、农牧产品深加工、机械装备制造、纺织服装、IT业、文化创意等
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亩,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20%
根据项目档次对应土地出让金20%-50%比例,统筹设定前期工作、按期开工、加快推进、提前投产、环保优先、促进就业等奖项进行兑现。
3
高新技术产业园
生物化工、机械制造、IT业、通讯设备制造和文化创意、高精度模具制造业
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亩,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40%
除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专项奖励研发经费,并参照伊宁园区政策根据项目档次对应土地出让金比例进行奖励
4
中小工业园(含喀尔墩东郊中小工业园、潘津中小工业园、巴彦岱中小企业园、喀赞其民生手工业基地等)
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生物化工、机械加工、化工制品、建材
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亩,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10%。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供地规模不超过20亩
三年内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视劳动用工、产业类型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5
商贸物流园(含火车站片区、城西市场、城东市场)
商贸、物流
专业性市场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亩,交易面积不低于60%。综合性市场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亩,交易面积不低于70%
视企业交纳税收、有效组织货物外贸通关运输等情况,设定若干级别的外贸发展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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