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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
发布时间:2021-04-15 08:20:34,阅读次数:205 -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会议指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年来通过推进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场主体数量在“十三五”期间新增6000多万户,增强了经济活力和韧性,促进了大量就业。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尤其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主要包括:(1)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4)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5)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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