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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疫情期间稳企稳岗措施 企业不裁员少裁员有补贴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1:13,阅读次数:404 3月2日,省发改委发布第三批《“苏政50条”服务指南》,涵盖社保费率减免、劳动用工、产业支持、交通保障等方面,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有关的7条举措,深化细化为1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
为纾解企业困难,《“苏政50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此《服务指南》给出减免费率具体方案: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苏政50条”》第26条强调要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在延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放宽裁员率标准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稳岗补贴。《服务指南》明确,可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的统筹区的中小微企业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如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重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此外,《服务指南》要求降低失业保险现行1%的费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并延长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参保单位可直接办理。此外,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等重点企业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需重点保障其用工复工。《服务指南》要求用好“云复工”手段,要求全面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推广网上招聘用工服务,并组织“专人、专车、专线”,实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保障企业员工顺利返岗复工。
制造业企业受疫情影响很大,对此《服务指南》对技术改造、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给予在原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的重点资金支持,对纳入省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将按核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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