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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财政已拨付防控经费54.66亿元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8:36,阅读次数:392 省财政厅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精准施策,全力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在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财政厅副厅长李建平介绍了相关情况。
财政资金向抗疫第一线集中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财政已拨付防控经费54.66亿元,其中省财政拨付9.3亿元。这些真金白银,全部投入了抗疫一线!” 李建平说,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迅速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确保疫情防控需求。这些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确诊和疑似病例医疗救治、防控设备和物资采购、医护人员补助以及隔离病房改造、医疗废弃物处置、公共区域消杀、检测及防控试剂器具和疫苗研发生产等。
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我省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十足的支持政策。“我们调整优化了支出结构,在积极筹措疫情防控资金、加大投入的同时,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今年预算原计划安排的项目重新梳理,调结构、保重点、保民生,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能省则省、能调则调,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要。”李建平举例说,在省级环保引导资金中安排2亿元,用于医疗废弃物处置,并从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加大新冠肺炎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的研发投入,加快产业化进程。
省财政厅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全力做好防控疫情资金保障工作,对于确诊患者发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中央财政补助6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对市县补助20%,市县仅需负担20%。同时,对于困难市县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费用,省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在保障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省财政厅将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对支援湖北医疗队员及省内相关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对支援湖北医疗队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财政政策“大礼包”助企业渡难关
疫情防控期间,不少企业面临发展困难,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平稳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对企业的专项补助、降成本补贴、强化与金融联动等。
防疫物资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弹药”。省财政厅积极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对纳入国家和省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为扩大防疫用品生产规模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按核定设备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为降低企业成本,省财政厅降低企业房租成本,补贴粮油保供企业和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的物流企业,对“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企业给予补贴、加大困难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比如,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在财政贴息方面,对列入全国重点保障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全国性名单外,在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过审核确认,省财政按照企业获得贷款利率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
在信贷支持方面,自2020年2月20日至8月20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绿色通道。省财政设立应对疫情防控专项风险代偿资金池,对通过绿色通道发放的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本金损失提供不高于30%的风险代偿。
在优化担保服务方面,降低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给予不高于1%的费率补助。
出台税费优惠减免政策为企业减负
在专项补助、财政贴息、信贷支持等方面做好“加法”的同时,我省为减轻企业负担,在税费优惠减免方面也出台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费等减免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主要有4类政策。”李建平介绍,主要包括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以及支持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土两税;对受疫情影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土两税。
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有3条政策,包括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20年2月起,对有关地区的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从2月21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从2020年1月1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病毒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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