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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新政 政府提供安置岗位不低于80%
发布时间:2019-01-16 08:33:06,阅读次数:275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十部门近日制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该《办法》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
《办法》明确,今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县、设区市、省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分别不低于辖区内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100%、20%和10%。
《办法》首次明确,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时,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招考;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
《办法》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回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按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办法》明确接收单位安排退役士兵的上岗时限和保障待遇。接收单位应在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起薪)的当月,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将得到提高。《办法》规定,安置地政府应当按照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办法》还强调了有关禁止情形。对于县级以上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槛变相拒绝接收。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各单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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