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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交易纠纷打到了互联网法院,判决结果却波澜不惊

发布时间:2018-10-17 09:19:34,阅读次数:228 更多

到目前为止,国内已成立了三家互联网法院。在上个月发布的《互联网法院或许能让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落实到位》一文中,我们对互联网法院这种新设机构有过详细解读。

文章发出不久,就有读者向小编打探有没有与区块链商业纠纷相关的案例,由于手上没有确切资料,小编当时让他耐心等待。结果就在昨天,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矿机交易纠纷案。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对该案做一个简单回顾,希望能挖掘出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区块链、互联网金融等新经济商业纠纷的指导意义。欢迎读者在后台留言,参与讨论。

在说案子之前,

我们先介绍下矿机和挖矿。

所谓矿机,是指一种专门用于运算生成各种虚拟货币的集成芯片设备。

挖矿,简单来说,就像解方程式一样,谁最快生成符合条件的“交易记录块”(即区块),谁得到奖励,奖品就是相应的虚拟货币,再把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比特币、莱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这个开动矿机运算的过程就是挖矿。

目前,国家对挖矿是否违规违法,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对矿机投资者来说,受虚拟货币价格波动的影响,买矿机挖虚拟货币的投资风险肯定是存在的,所以才会出现本案这种“买了矿机又反悔”的情况。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本次矿机交易纠纷的案情是这样的:今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浙江某通信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购买了20件矿机,总金融 61.2万元,在合同上约定发货时间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

2月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拒绝,还是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原告发货,原告拒收货物并再次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再拒绝。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原告为何突然要撕毁合约,不买矿机了呢?

其实这和比特币行情走低有关,原告签合同下单的时候(1月4日),比特币价格大约在1.5万美元,而到了原告让被告退款的时候(2月3日),比特币价格跌到了9000美元(目前只有6300多美元)。

说起来,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比特币价格下降了,原告认为投资矿机不划算,就反悔不想买了。

如果是一般的案子,很容易就能得出原告违约的判断,但由于涉及到挖矿、虚拟货币等敏感话题,法院最后如何判决这个案子,成了整个区块链行业关注的焦点。

原告方认为,央行等七部委去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以本次矿机交易涉嫌违法,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收货之日起“七天无理由退货”,希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求,让被告退款。

被告方认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融资,矿机交易不在公告的禁止之列;另外,矿机是生产资料,原告买入是为了创造价值,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原告付款了,被告发货了,双方的交易行为履行完毕,请求法院判原告申请退款的要求不成立。

我们来看一下法院的最终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禁止矿机买卖,原告陈某关于“矿机买卖违法”的主张不成立,双方签订的矿机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另外,“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消费者网购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纠纷,在本案中,原告陈某签订合同后基于金融政策变动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精神;

综上,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浙江某通信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第二起与区块链行业相关的交易纠纷,在此之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还确认过一起有关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审查方式的案子。

有律师和小编交流时认为,这两起案子只是一个开始,随着“网络纠纷通过互联网法院判决”这个归口的确立,以后会有越来越多大数据、区块链等新经济形态的商业纠纷浮出水面。

我们也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例,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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