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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

    2020/02/10热度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热点问题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

    2020/02/10热度
  • 江苏省工信厅、江苏银行联合发文

    苏工信服建[2020J3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江苏银行省内各分行: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部署要求,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紧生产,帮助相关企业减轻疫情影响,省工信厅会同江苏银行总行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工作机制,首批提供紧急融资额度100亿元,全力满

    2020/02/01热度
  • 江苏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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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热度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点此安装最新Flash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

    2020/01/09热度
  • 一图看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

    2020/01/02热度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营造

    2020/01/02热度
  • 政策解读:“七个着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编者按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有力举措,为民营企业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决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在主动作为中稳预期、增定力、添信心,用实际行动证明民营经济发展的舞台十分宽广。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面向未来,尽

    2019/12/24热度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条例》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

    2019/11/15热度
  •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明年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019/11/15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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