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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固定资产抵扣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4-12 00:00:00,阅读次数:846 - 一、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
二、应用示例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 年度实现应税货物(适用17%税率)销售额1000 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00 万元,其中购进固定资产1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税额为17 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优惠政策应用前:
应纳增值税额=1000?7%-(100-17)=87 万元
◆优惠政策应用后:
应纳增值税额=1000?7%-100=7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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