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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再出15条措施 “护航”小微融资

发布时间:2013-04-02 00:00:00,阅读次数:711 更多
近日,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在“银十条”基础上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继续推进小微金融差异化监管政策。   向小微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2011年6月,银监会曾经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银十条”),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同时在存贷比考核和不良率容忍度等方面均实行了“定向宽松”。  此次,《意见》指出,要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商业银行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建设。  为了提供正向激励,《意见》明确,对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比与平均授信余额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  与“银十条”相比,《意见》增加了不少新亮点。一方面,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由单纯提供融资服务转向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另一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研究发展网络融资平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  不仅如此,《意见》指出,在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中,优先选择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成效显著、风险管控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  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意见》明确,在权重法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提高收费透明度  银监会重申,将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开展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工作,同时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意见》指出,督促商业银行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前提下,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为了防止乱收费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监会强调,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提高收费透明度。  银监会并称,将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争取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获得更大支持。  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通过更为有力的正向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达14.77万亿元,其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12.04万亿元,比全部贷款增速高2.6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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