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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1 00:00:00,阅读次数:759 更多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工信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31日公布。《暂行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是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是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是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是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
工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将在工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信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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