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30 10:25:56,阅读次数:43
更多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
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
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推动工业领
域生态文明建设,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
循环发展,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
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
系为导向,以减污降碳协同为重点目标,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
合化方向,具备“低碳、高质、创新、循环”典型特征,对工业领
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符合《生态工业园区建
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和其他有关要求,
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
名、绩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
— 4 —
第四条 成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
制),负责统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
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承担(以下统称协
调机制工作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
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工业园区批准创建及其他相
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应当落实好整治形式主义为基
层减负有关要求,优化指导方式,精简材料报送,简化流程环节,规
范验收评估,减少台账负担。参与创建活动的工业园区应当坚持节俭
办事,杜绝浪费。各级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得借创
建活动收取费用,不得以搞合作、拉赞助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报与创建
第六条 协调机制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好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频次与数量。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由
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园区申报
和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应分别符合相应部门的管理要求。园区创建
— 5 —
范围应与园区管理范围一致。
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创建、建设
和运行工作。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注重过程、
突出实效、强化引领的原则。重点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
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活动。
第九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园区应在自评估基础上编制《生态文
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
案》,提纲见附件 1),明确创建的重点任务和支撑项目等,开展指标
的可达性分析。
第十条 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省
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园区创建申请材料。
创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申请。
(二)《实施方案》。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
环境守法证明主要包括本园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的以下情
况。一是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特
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环
境事件除外);二是全部排污单位或工业园区依法依规排放;三是园区
所有企业不存在因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的负面舆情;四是所有企业完成
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五是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
— 6 —
制度、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响应制度。
(四)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园区规
划范围且合法有效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对于申
请时规划环评已超过 5 年的,应提交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
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
管部门对创建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论证。论证重点包括:园区是否符
合商务或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其守法情况、
创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施方案》科学性、目标可达性
以及示范意义等。
通过论证后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经过调查核实相关举报
信息不属实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
主管部门对符合创建要求且具备较好创建基础和突出示范意义的园
区发文同意其开展创建,并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
园区)创建备案表》(见附件 2),报送协调机制备案。
第十二条 园区创建期自同意创建之日起,不低于 2 年,不超过
3 年。3 年内无法完成创建任务可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园区在创建期间未获得正式命名,不得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称号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在创建工作中,园区如发生名称、管理机构、创建范
围、评价指标、重点支撑项目变更等重大调整,园区管理机构应在
调整发生后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商务、工
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将不予开展生态工业— 7 —
园区验收工作。省级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认为调整对园区创建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应组织专家对调整内容进
行论证,必要时可要求园区调整《实施方案》内容或停止创建。调
整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向协调机制报备。
第十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创
建工作相关资料将作为技术核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园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创建活动并向协调机制报备。
(一)批准创建以来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特别重大、重大
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次生事件除外)。
(二)发生环境违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负面舆情的。
(三)环境基础设施不满足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
(四)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未报告的。
(五)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
第三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六条 达到《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按要求
准备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申请。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报告》(以— 8 —
下简称《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 3)。
(三)《验收报告》数据支撑材料电子版。
第十七条 验收材料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由省级生态环境部
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验收,预验收重点
包括:园区是否符合商务或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要求、守法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标准》达标情况和支
撑项目完成情况等。通过预验收的园区,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
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协调机制工作组提交《生
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4)和
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协调机制工作组适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分为现场
技术核查和验收论证两阶段。协调机制工作组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后,组织核查组对园区创建情况进行现场技术核查。技术核查内容为:
(一)批准创建以来是否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特别重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次生事件除
外)。
(二)《标准》达标情况。
(三)《实施方案》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
(四)创建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五)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六)指标计算方法的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
(七)视情委托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复核公众满意度。
第十九条 协调机制工作组在技术核查结束后向园区反馈核查— 9 —
意见。技术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园区按照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在 1
个月内向协调机制工作组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材料以及对整改内容的
说明。协调机制工作组对通过技术核查的园区组织开展验收论证,
形成验收意见。未通过技术核查的园区不予开展验收论证。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协调机制工作组在生态环境部官
方网站等渠道,对通过验收、拟命名的园区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
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协调机制
工作组应组织,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
实。举报信息属实、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验收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
命名。
第二十一条 协调机制工作组将公示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协
调机制审定。通过验收的园区由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
名。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
向协调机制重新申请验收。创建期内未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创建
未完成,不再列入创建园区名单。如继续创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
章要求重新申请创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调机制工作组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生态工业园
区名单,通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相关信息。— 10 —
第二十四条 生态工业园区应持续推进建设成效巩固与提升,
保证园区评价指标数据规范准确,采取能源、产业和运输结构优化、
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数字智能管理等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绿色、
低碳、循环发展水平,率先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引领行动。积极配合
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生态工业园区建
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
生态工业园区每年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
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
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协调机制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自获得命名之日起,每 3 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由协调机制工作组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重点对园区
建设指标优化提升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减污降碳协同、管理
创新、示范引领作用、长效机制等开展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协调机制工作组向社会公开。对
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园区提出退出警示,限期 1 年内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由协调机制工作组组织复评,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评。整改期内,园区
不得对外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称号。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工业园区,协调机制工
作组对其提出退出警示,并限期整改。
(一)因环境违法或环境污染问题,引起负面舆情的。
(二)环境基础设施不满足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 11 —
(三)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但未报告的。
(四)绩效评价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或提交的《年度工作
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工业园区,协调机制撤
销其命名,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出现下列(一)(二)(三)情
形之一的,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
(一)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
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次生事件除外)。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被提出退出警示,整改不到位的。
(五)园区管理机构变更导致无专门机构对接建设工作的。
(六)园区管理机构主动提出申请的。
(七)其他经核实并认定有必要的。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工业
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大对生态工业园区减污
降碳协同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生态工业园区减污
降碳改造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加大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 12 —
工作先进经验、重大成果的宣传报道力度。
第三十条 加大对生态工业园区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生
态工业园区围绕生态工业产业链、供应链聚集创新要素开展科技基
础设施建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鼓励生态工业园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做好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绿色技
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高端人才引进与扶持等方面重点向生态工业园
区倾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商务、工业
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支持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协调机制工作组负责组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专家库,为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
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专家库向省级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
组织开展验收和绩效评价,应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建专家
组,并落实回避要求。参加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专家应认真履责,严
格把关,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参与生态工业园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应
廉洁自律,遵守保密和廉政相关规定。— 13 — 14 —
附件 1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
建设实施方案提纲
一、园区概况及创建基础
1.园区概况(主要包括园区发展概况、地理位置、区位条件、
生态环境质量、资源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
控等现状内容,绘制园区四至范围图)
2.创建基础(提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优势和劣势,以及面临
的机遇和挑战)
二、总体方案
1.总体框架(提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框架,绘制园区生
态工业链图)
2.主要目标及指标(依据《标准》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和具体指
标,按照要求涵盖必选和特色两类指标,园区可根据自身特点提出
亮点指标,编制目标指标表)
三、重点任务
从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减污降碳协同、主导行业生态体系构建、
资源循环利用、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控、生态环境
管理能力提升等方面提出创建方案和重点任务,明确重点任务名称、
任务内容、完成时间、责任部门、预期目标等,编制重点任务表。— 15 —
四、支撑项目
根据工作任务提出支撑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实施期限、实施主体、投资金额、预期目标等,编制支撑项目表。
五、指标可达性分析
分析各目标指标的可达性,阐明重点任务与支撑项目对目标指
标的支撑情况。
备注:方案中涉及相关数据、图件应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并注
明具体来源。— 16 —
附件 2
园 区:
报送单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17 —
一、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园区所在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园区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其他□
园区类型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税区 □ 出口加工区 □
边境经济合作区□ 其他 □
是否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 是□ 否□
园区 四至 范围
及面积
二、园区管理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政府□ 政府派出机构□ 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负 责 园 区 生 态 工 业
工作的职能部门
名称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邮箱— 18 —
三、园区建设内容
(重点介绍园区概况及创建基础、总体方案、重点任务和支撑项目,不超过 1000
字)
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文本(电子版)、主要论证意见— 19 —
附件 3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
验收报告提纲
一、园区概况
1.基本情况(包括园区成立时间、发展概况、地理位置、主要
资源条件、管理机构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2.经济状况(描述园区经济和工业发展水平,包括近三年园区
总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经济发展速度)
3.生态环境现状(包括园区整体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
情况、主要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情况、环境管理情况)
4.碳排放与碳汇现状(包括园区工业、人居、交通等重点领域
碳排放与碳汇现状)
二、评价时段
园区的评价时段为实施方案基准年至验收年。实施方案基准年
应为园区实施方案报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创建时可以获得的最
新量化数据的年份。
三、《标准》符合性评价
根据《实施方案》选定的指标,对照《标准》指标值要求,逐
项分析各指标的达标情况,详列评价时段内各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
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原始数据清单。— 20 —
四、重点任务和支撑项目完成情况
结合《实施方案》,逐项阐述园区创建重点任务和支撑项目完成
情况,分析支撑项目与指标达标的逻辑关系和支撑性。支撑项目有
调整的,就调整情况作出说明。
五、创建特点和经验总结
总结园区在生态工业园区创建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措施、体制
机制创新和突破、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成果和效益,重点包括培
育发展绿色生产力、减污降碳协同、生态工业链网构建与完善、环
境管理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建设、绿色
低碳技术转化应用等方面的内容,提炼生态工业建设过程中可供其
他园区借鉴的经验。— 21 —
-
相关、相似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