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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全国率先立法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发布时间:2023-11-30 08:04:23,阅读次数:256 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这是该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该决定积极探索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为解决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
今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强调,“江苏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表示,围绕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发挥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优势,总结提炼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我省制定出台这部法规性决定。立法坚持保护第一,科学拓展保护范畴,建立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规定了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乡村建设、区域特色发展和现代生活的具体路径,以更好推动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保护传承具体规定围绕现实问题务实展开。针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统筹不够,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针对保护传承内容碎片化,决定充分按照“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最新要求,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且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的保护传承体系。针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决定明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决定提出众多新任务新要求,也设计了系统的保障支撑制度。“在技术支撑体系上,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鼓励开展专项研究,推进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传统营造技艺等资源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决定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鼓励各方主体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决定还提出建立健全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通过加强工作督查和审计监督推动保护传承工作落到实处。
该决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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