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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着力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2023-02-28 08:14:39,阅读次数:336 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就《意见》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作出解读。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明确了移送线索的办理时限与信息共享;实行案件分级管辖、分类办理;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对鉴定机构和专家的监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和简易磋商程序的适用;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在规范赔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倡导修复优先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于红霞介绍,《意见》明确省市两级的管辖范畴,细化重大案件的适用情形;首次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涵盖评估认定和磋商,从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让基层办案更具可操作性;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或申请采取禁止令等措施;允许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首次明确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成效。
《意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一步规范明确对赔偿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丁一飞解释,在资金收缴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按照规定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法院负责执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案件,赔偿资金原则上以缴入损害结果发生地国库为原则协商解决。在资金使用方面,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负责使用和管理,由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绩效目标和使用申请,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意见》允许多样化赔偿与修复方式。鼓励探索与清洁生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等相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与修复形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表示,我省各地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方面,已有形式多样的探索。比如,南京市增加新济洲、绿水湾、龙袍湿地等修复基地,打造长江生态修复基地链;常州市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镇江市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严中良介绍,在部门协作联动办案方面,省生态环境厅、省检察院去年7月会签《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就线索移送、案件磋商、案件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作出明确规定。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马杰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江苏法院及时形成典型案例,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省法院在全省推动建设40余个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落实落地。省自然资源厅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基础支撑。
作为全国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江苏早在2016年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67件,涉案总金额11.3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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