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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07 08:34:59,阅读次数:280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发布消息,上调今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94元,二级178元,三级169元,四级161元。
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4.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各市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3.25%。调整后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431元/月、2745元/月、2059元/月的调整至此标准。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1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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