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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全国首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地方法规 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法定要求
发布时间:2021-10-05 08:52:35,阅读次数:249 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作解读。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震预警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本决定全面规范我省地震预警活动,对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信息发布触发条件、发布内容、播发单位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由于地震预警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和预警服务对象的社会性、特殊性、多样性,必须加强对预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对此,决定明确全省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并规定了3个“统一”:预警系统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预警技术统一规范和标准,预警信息统一发布。
地震预警信息高度敏感,何时发布、如何发布、发布什么,都需要建立科学机制。我省立法对信息发布权限、内容、播发通道等作出规范,规定预警信息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信息的触发条件,是由省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地震可能造成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确定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阈值。在地震预估参数达到确定的阈值时,由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向相关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由于地震预警信息是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的,给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反应和处置时间可能只有几秒、数十秒,信息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简明、直接。因此,本决定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内容,主要是破坏性地震波预计到达时间、预测地震烈度等。
决定还要求,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播发地震预警信息,并接受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指导和监督。地震预警信息发出后,紧接着的应急处置机制和措施必须及时且合理。对此,我省立法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应急处置机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制定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措施并纳入地震应急预案,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核电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应急处置系统,政府应当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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