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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并实施督察工作规定 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发布时间:2021-01-03 08:24:11,阅读次数:400 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日我省正式印发并施行《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该《规定》是在国家《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的。
根据该《规定》,由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政令,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以及构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统计督察的对象为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重点是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既包括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本身,也涵盖设区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
关于督察反馈,《规定》指出,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省统计局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在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若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问题和线索,应交由省统计局立案查处;而若是一般统计违法问题和线索,则移交市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同时,统计督察组也应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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