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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22 08:23:58,阅读次数:385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从2020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全面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30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我省仍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爱。
通知指出,在职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国家标准相同,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均以上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计发,提高后的标准全省平均值均高于国标。部分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60元提高至610元,高于国标13%;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5元,比上年度提高12.5%。
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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