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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层社区不再开具20项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0-11-11 08:21:27,阅读次数:323 亲属关系证明、无罪记录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今后,基层社区和广大群众要和这些“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说“再见”了。11月1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由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人社厅、卫健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基层社区不再开设20项证明材料。
长期以来,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万能章”反映强烈,为了进行专项整治,国家层面出台了专门的指导意见。我省六部门及时贯彻落实,出台《意见》,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忧居民群众的各类“奇葩”证明。
《意见》要求,各地要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到2021年底,基本清理完毕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各地要严格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有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省、市须经同级城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同意,县(市、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渠道。
今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但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依据。
《意见》公布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今后,这些证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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