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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26 12:17:36,阅读次数:397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劳资纠纷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回应涉疫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
《意见》明确,今年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又未能在6个月内补休的劳动者,可要求企业支付两倍工资。企业在疫情期间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履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等人员因隔离、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期间,有权请求企业正常支付工资,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意见》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或有关政策规定可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除《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企业可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外,企业在疫情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劳动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员工可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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