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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检法首次联合发文严打“套路贷”
发布时间:2019-06-19 08:32:07,阅读次数:477 18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首次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对社会公布,明确了“套路贷”5种常见情形。
《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进行清晰界定。根据规定,“套路贷”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它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仅存在非法讨债情形,出借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不应视为“套路贷”。
《意见》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的5种“套路”情形,包括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垒高“债务”数额、“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常见的是,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等。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要对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等12种情形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重点审查甄别,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办案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意见》明确,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有明确线索的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法院。不予立案的,要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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