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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7-06 09:13:52,阅读次数:410 为更加精准救助贫困大病儿童,缓解有重大疾病患儿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我省重新修订“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今后,儿童大病慈善救助政策将与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有效衔接,让更多患儿享受到快捷、公平的救助。
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儿童大病慈善基金,成立8年来,已救助1万多名大病儿童,单笔最高救助金额达29万元。目前该项目的部分政策设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实际需求,此次由民政、慈善、卫生等部门及时调整救助办法,扩大救助病种、适度放宽医保外救助范围、调整省级资金地区承担比例、精简救助程序,实现品牌救助项目的升级换代。
根据修订后的细则,救助对象须满足四个条件: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
此项救助的资金主要来自财政(含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具体救助比例是,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42%,救助上限为10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20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8%,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资金救助上限制定。
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35%,救助上限为8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5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5%。
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28%,救助上限为6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2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2%。
患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即可获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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