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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行政应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5 09:08:26,阅读次数:395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切实化解行政争议。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答复申请书后,应当决定是否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的案件,被复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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