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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民办教育收费新规
发布时间:2018-05-25 09:27:09,阅读次数:468 记者24日从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收费标准调整应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刘璐介绍,依据办学性质不同,我省对民办学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学校实行分类分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去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我省鼓励通过试点稳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改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试点。
刘璐表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等因素。民办学校制定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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