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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5-10-15 00:00:00,阅读次数:897 更多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纳税人希望在季度申报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祝?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类
现行政策中,对小型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 6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继续对创业孵化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省工业信息化厅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并达到入孵率标准的,其自用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经税务部门审核,在原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3年政策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对进入省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和特色园区的小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以2011年年底为基数,到2013年年底,超基数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四)印花税类
现行政策中,小型微型企业在印花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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